唐斯诉比德韦尔案

福拉克法案和法院的裁决与《西北条例》确立的模式有何不同?种族或文明假设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裁决和哈兰的异议?地理因素还是经济因素?
为什么夏威夷而且阿拉斯加成为州,而不是波多黎各、菲律宾或关岛?除了建立州之外,还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案吗?会如何阿尔伯特·贝弗里奇而且威廉·詹宁斯·布莱恩对法院的裁决有何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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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898年美西战争结束后,美国必须决定新获得领土上的人民拥有哪些权利。在此之前,美国政府认为领土受到宪法的完全保护,并有一条明确、直接的道路通往国家地位。但这种模式是否适用于波多黎各、菲律宾和关岛,因为距离和种族构成,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些国家不被认为是未来的国家?初步答案来自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现在被称为岛外案件。最著名的案例是1901年判决的唐斯诉比德韦尔案。该案件具体涉及商人塞缪尔·唐斯,他的公司从波多黎各进口橙子到纽约港,并被迫支付进口关税。他起诉了美国纽约港海关检查员乔治·r·比德韦尔(George R. Bidwell)。因为如果这些橙子是从另一个州进口的,就不会被征收关税,唐斯认为这项税违反了宪法第一条第8款,该条款要求“所有关税、进口税和消费税在美国各地都应统一。”

这个看似平凡的商业问题引发了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宪法遵循国旗吗?最高法院以5:4的投票结果决定,在涉及税收和行政问题时,不需要这样做。在这些情况下,像波多黎各这样的领土不受宪法管辖,只受国会的权力管辖。然而,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在基本权利方面,宪法确实以国旗为依据。

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John Marshall Harlan, 1833-1911)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国会总是有义务在宪法授权范围内制定法律,包括为领土制定的法律,认为国会可以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外采取行动是不利于共和政府的。因此,《宪法》以其全部权力适用于波多黎各,国会不得征收任何背离《宪法》所确立的统一规则的关税、征税或消费税。

节日塔克

资料来源:唐斯诉比德韦尔案,182 U.S. 244(1901),可在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182/244/.我们删除了文本中对法律和法院判决的引用。所有脚注均由编辑提供。


……法官布朗先生:[1]……宣布法院的结论和判决。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自《福拉克法案》通过以来,从波多黎各运入纽约港的商品[2]免税. . . .

……国会在我们所有毗连的领土上立法宪法的慷慨无疑助长了这样一种印象,即它是靠自己的力量达到那里的,但宪法本身没有任何内容,对它的解释也很少,以确认这种印象. . . .一个多世纪以来,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一直将这种沉默解释为排除了宪法一旦获得就附属于这些领土的想法,除非这种解释明显违反宪法的文字或精神,司法部门应遵循这种解释。

爱国的人和聪明的人可能对这种或那种获得的可取性有很大的分歧,但这仅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我们只能这样考虑案件的这一方面,即不应采用任何阻止国会根据其是非曲实来考虑每个案件的宪法结构,除非宪法的语言有强烈的要求。在这个时候走错一步可能会对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所说的“美利坚帝国”的发展造成致命影响。在某些情况下,选择,在另一些情况下,小物体对大物体的自然引力,在另一些情况下,战争成功的结果,可能会造成吞并遥远领地的理想条件。如果这些领地被在宗教、习俗、法律、税收方法和思维方式上与我们不同的外来种族所居住,那么按照盎格鲁-撒克逊原则管理政府和司法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是不可能的,问题就会立刻产生,是否不应该在一段时间内作出巨大的让步,以便最终实现我们自己的理论,并在宪法下得到自由政府的祝福。我们不认为宪法中有任何内容禁止这种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波多黎各岛是属于美国的附属领土,但在《宪法》的税收条款内不是美国的一部分;福拉克法案是符合宪法的,因为它对从该岛屿进口的货物征收关税,并且原告无法收回在本案中征收的关税. . . .

怀特法官先生,同意希拉斯法官先生和麦肯纳法官先生的意见。

……美国所承认并采取行动的公法一般规则是,每当对任何领土的政治管辖权和立法权从一个国家或主权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该国的市政法律——即旨在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继续有效,直至被新政府或主权政府废除或更改。通过割让,公共财产从一个政府转移到另一个政府,但私有财产保留如故,随之保留的还有那些旨在确保其和平使用和享受的市政法律。当然,所有与新政府的政治性质、制度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条例和规章都将立即被取代。因此,一旦将政治管辖权和立法权(后者涉及前者)割让给美国,该国支持国教、限制新闻自由、授权残酷和不寻常的惩罚等等的法律,将立即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而无需任何声明;国家关于其他问题的法律必然会被新政府关于同样问题的现有法律所取代。但是,关于影响财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并旨在确保社区的良好秩序与和平,并促进社区的健康与繁荣的其他严格属于市政性质的法律,规则是一般的,即政府的更迭使它们继续有效,直到新政府通过直接行动予以修改或废除为止。[3]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理由认为国会可以通过行使宪法绝对否认的反对自由和正义的权力来破坏波多黎各人民的自由。关于国会有权根据其智慧决定对波多黎各岛进行地方管理,并在这样做时只给予该机构所决定的代议制政府的程度,也不可能有任何争议。对于国会有权在波多黎各按其所选择的方式征收地方税,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即使这样征收的地方负担的数额比本案所涉及的关税要繁重得多。但是,由于所讨论的关税不是一种地方税,因为它是在美国对来自波多黎各的货物征收的,因此,如果该岛屿是美国的一部分,那么这项关税就与《宪法》相抵触,因为征收征税的权力[4]正如我所承认的那样,宪法赋予国会的这项权利并不包括对从美国一个地区运往另一个地区的货物征收这种关税的权利。此外,如果波多黎各是美国的一部分,这种苛求是与统一条款相抵触的。

因此,唯一的问题不在于国会是否在没有代表的情况下向波多黎各征税,因为无论税收是地方的还是国家的,尽管波多黎各没有代表的地方政府,在国会中也没有代表,但它是可以征收的,而是在于所讨论的特定税收是否以这样一种形式征收,使其与宪法相违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回答以下问题:波多黎各在有关法案[福拉克法案]通过时是否已并入美国并成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我看来,在[对兼并条约和与兼并有关的法律的审查]之前的审查所提供的证明,是由政府的各种其他行为所支持的,这些行为对我来说是完全无法解释的,除非是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即承认美国政府有权力获得并保持领土而不立即吞并. . . .在结束我对政府(关于兼并)历史的理解时,请注意宪法第13修正案,在我看来,这似乎是决定性的。该修正案的第一节(斜体字是我的)如下:“第一节。在美国境内或受其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或非自愿奴役,除非作为对犯罪的惩罚而被正式定罪,不得存在。”显然,这一条款承认可能存在受美国管辖的地方,但这些地方并没有纳入美国,因此并不在美国境内. . . .

那么,正如我所认为的那样,它无疑是由国际法的原则,由宪法所创造的性质,由宪法赋予政府的明示和隐含的权力,由这些权力从一开始就被执行的方式,以及由马歇尔首先宣布,并由托尼遵循和清楚地阐述的本院的一系列裁决所解决的,制定条约的权力不能将领土并入美国国会没有明示或默示的同意,可能插入在条约的条件下对直接合并,,另一方面,当它表达了条约的条件有利于公司,他们会,如果该条约被国会没有否认,法律的力量,实现的,因此这种情况下导致合并结果。因此,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一项条约没有包含合并的条件,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条约不仅没有这样的条件,而且明确规定相反的情况,那么,在国会认为已获得的领土达到适当的状态,它应该进入并形成美国大家庭的一部分之前,合并不得发生。

[怀特法官在这里考虑与西班牙签订的将波多黎各割让给美国的条约是否将该岛纳入美国或要求纳入,并得出结论说没有。]

以上所述的结果是,虽然从国际意义上讲波多黎各不是一个外国,因为它服从美国的主权并为美国所有,但从国内意义上讲,它对美国是外国,因为该岛没有被并入美国,而只是作为一种财产的附属物。作为一个必然的结果,在割让后从波多黎各进入美国的征税属于国会的权力范围,而且,该机构对这种征税不受要求在美国各地征税应统一的条款的控制——换句话说,刚才提到的宪法条款不适用于国会为波多黎各立法. . . .

哈兰法官表示反对:

我同意首席法官的不同意见。[5]他和布鲁尔法官先生以及佩卡姆法官先生认为福莱克法案在本案所涉及的细节上违宪的理由,完全符合我的同意。这些理由无需重述,也无需重新审查首席法官所引用的权力。我同意波多黎各——至少在批准与西班牙的条约之后——成为美国的一部分,这是在宪法中列举国会权力的部分的意义上的,并规定“所有的关税、税款和消费税在美国各地应统一。”“……

虽然从政府的基础这法院稳步举行的美国政府的职权之一,没有它的一个分支,也不是所有的分支结合,可以行使职权宪法不允许,或者不一定是隐含于明确授予我们现在告知国会拥有权力之外的宪法,并可能处理新领域,通过条约或征服,以其他国家习惯的方式对待它们所获得的领土。在我看来,国会不存在,也不能行使宪法之外的权力。更不真实的是,国会可以处理新领土,就像其他国家已经做过或可能会做的那样。这个国家受成文宪法、国家最高法律和我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可以行使的唯一权力来源的控制。君主专制政府,不受成文宪法的约束,可以对新获得的领土做与我们的基本法不一致的事情。如果不这样说,那就等于承认国会可能会通过在宪法之外采取的行动,将一种存在于君主政府之下的殖民制度嫁接到我们的共和制度上。当然,宪法的制定者们从来没有想到过这样的结果。如果该文书中有一个词暗示可能产生这种性质的结果,美国人民就永远不会通过它。这个国家可以通过征服或签订条约在地球上任何地方获得领土,并将其仅仅作为殖民地或省份——居住在这些地方的人民只享有国会选择赋予他们的权利——这种想法完全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和才智,也不符合宪法的文字。

有些人盛行这种观点——事实上,这种观点在酒吧里的争论中得到了表达——在这个国家,我们基本上或实际上有两个国家政府;一个在宪法及其所有限制下得以维持;另一个则由国会在该文书之外独立地维持,行使地球上其他国家习惯于行使的权力。赋予宪法这样一种自由主义的结构,使国会在特定场合或特定问题上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是一回事。如果国会愿意,那么它可以在宪法之外行事,这完全是另一回事。我们美国政府制度的光荣之处在于,它是由一部书面宪法所创造的,这部宪法保护人民不受任意的、无限的权力的行使,而宪法所创造的,或它的任何分支,甚至是颁布宪法的人,除非修改或改变其条款,都不能通过对宪法的限制。“为了什么目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马布里诉麦迪逊案“权力是有限制的吗?如果这些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那些意图被限制的人通过,那么这种对文字的限制是为了什么目的?”如果一个政府的有限权力和无限权力并不限制其所施加权力的人,如果被禁止的行为和被允许的行为具有同等的义务,那么这个政府的有限权力和无限权力的区别就被废除了。”[6]

制定宪法的智人,以及采纳宪法的爱国人民,不愿依靠所谓“盎格鲁-撒克逊性格中固有的自然正义的某些原则来保障自己的安全,这些原则不需要在宪法或法规中加以表达,就能使其生效,或确保对明显不利于他们实际利益的立法的依赖。”[7]他们坚持这样一种理论——经验已经证明这是明智的——反对政府压迫的唯一安全保证是扣留或限制压迫的权力。他们清楚地记得,大洋彼岸的盎格鲁-撒克逊人曾试图无视法律和正义,践踏在这片大陆上的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权利,并试图通过军事力量建立一个可以随意摧毁自由所固有特权的政府。他们认为,在这里建立一个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管理公共事务、不受任何基本法律约束、不考虑自由人固有权利的政府,将使人民遭受专制权力的压迫,从而破坏人民的自由。因此,《宪法》列举了国会和其他部门可以行使的权力——不受损害地将既不授权给国家政府也不禁止州行使的权力留给各州或人民。该文书在修正案第10条中明确声明。[8]如果一个不符合美国最高法律的政府的理论出现在我们的宪法学中,那将是美国自由的邪恶之日。最高法院的最高职责是行使其全部权力,防止一切违反宪法原则的行为. . . .

在我所提到的意见中,有人建议,当吞并遥远的领地可能是可取的时候,条件可能会出现。“如果,”这个观点说,[9]“这些领土上居住着与我们在宗教、习俗、法律、税收方法和思想模式上不同的异族,因此,按照盎格鲁-撒克逊原则管理政府和司法,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是不可能的;于是问题就立刻产生了,是否应当暂时不作出很大的让步,以便最终实现我们自己的理论,并使宪法规定的自由政府的祝福延伸到他们身上。我们不认为宪法中有任何内容禁止这种行为。”在我看来,宪法并不支持我们政府制度的任何这样的理论。一个特定的种族是否愿意与我们的人民同化,他们是否能够安全地将我们的机构纳入宪法的运作范围,这是在建议通过条约获得他们的领土时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取得领土方面的错误,虽然在当时看来是必要的,但不能作为违反《宪法》或拒绝充分实施《宪法》规定的理由。我们不应根据我国历史上某一特定危机的情况,选择一条或另一条道路来遵守或违背宪法。人民已经宣布它将永远是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当通过割让获得的领土完成时,宪法必然成为这种新领土的最高法律,政府的任何部门都没有权力做出与其规定不一致的“让步”. . . .

我们在辩论中听到了很多[10]关于"扩大我们国家的未来"据说,美国将成为所谓的“世界强国”;如果本届政府想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并与等待着美国人民的伟大命运相抗衡,就必须允许它行使其他国家习惯于行使的所有权力。我的回答是,国父们从来没有想过这个国家的权威和影响力应该在不符合宪法的情况下行使。如果我们的政府需要比宪法所赋予的更多的权力,宪法就规定了对政府进行修改并由此获得额外权力的方式。制定宪法的美国人民从来没有想过仅仅通过司法解释就能改变我们的政府制度。他们从未想过会有任何对宪法文字的玩弄,从而授权法院裁定宪法税收条款中的“全美国”字样不包括一个由美国当局建立的文官政府的国内“美国领土”。这是我无法作出的区分,我认为当我们努力确定一个伟大的政府工具的意义时,不应该作出区分. . . .

在我看来,至少在与西班牙的条约批准之后,波多黎各就其所有领土和人民成为美国的一部分并受美国的管辖,此后国会不能对该岛及其居民征收任何关税、征税或消费税,这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统一规则。

脚注
  1. 1.大法官亨利·比林斯·布朗(1836-1913)。
  2. 2.《佛拉克法案》(1900),正式名称为《1900年组织法》,在波多黎各建立了平民政府(尽管受欢迎程度有限)。它是由俄亥俄州参议员约瑟夫·b·福拉克(1846-1919)发起的。新政府有一个州长和一个由美国总统任命的11人执行委员会,一个由35名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的众议院,一个由最高法院和美国地区法院组成的司法系统,以及一个在国会没有投票权的驻地专员。领土政府的收入来源之一是对进口到美国的波多黎各橙子征收的关税。
  3. 3.怀特法官引用了最高法院在芝加哥、洛克岛等地的意见。铁路公司诉麦克格林(1885年)114 U.S. 542
  4. 4.impost是一种税。
  5. 5.梅尔维尔·韦斯顿·富勒(1833-1910)。
  6. 6.约翰·马歇尔(1755-1835)。马歇尔在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中的裁决坚持了司法审查原则,即法院可以推翻与宪法相冲突的联邦和州法律。
  7. 7.哈兰在这里和下面引用了大法官布朗在法院唐斯诉比德韦尔案的多数意见中的论点。
  8. 8.哈兰法官指的是宪法第十修正案。
  9. 9.布朗法官对最高法院的意见。见上图。
  10. 10.法庭审理此案时所作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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