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特洛诉纽约案

吉特洛诉纽约案的历史背景是什么?什么是“犯罪无政府状态”?你在多大程度上认为纽约刑事混乱法过于宽泛和模糊?什么是“法团合并原则”?它和Gitlow有什么关系?什么是“坏倾向”测试?桑福德法官是如何结合不良倾向测试和自我约束平衡测试的因素的?霍姆斯法官的不同意见如何有助于澄清“明确而现实的危险”测试?福尔摩斯说:“每个想法都是一种刺激。它为信仰提供了自己,如果被相信,它就会被付诸行动,除非有其他的信仰超过了它,或者某种能量的失败扼杀了它的诞生。” Do you agree?
比较霍姆斯法官使用的明确和当前危险测试Schenck艾布拉姆斯而且Gitlow.比较中不良倾向测试Gitlow福尔摩斯用过的明确而现实的危险测试艾布拉姆斯而且Gitlow.纽约州的刑事无政府状态法有什么相似之处Gitlow还有反间谍法?
简介

这个案子发生在第一次红色恐怖时期。在俄国革命和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一系列爆炸、罢工和骚乱震动了美国。1920年,4000名激进分子嫌疑人被捕,其中3000人被驱逐出境。在此期间,为了打击革命和无政府主义的威胁,各州通过了无政府主义犯罪法和工团主义法。这些法律惩罚鼓吹或组织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或团体。大约在同一时间,纽约成立了一个名为“卢斯克委员会”(Lusk Committee)的调查委员会,该委员会突袭、逮捕并查获了涉嫌共产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的材料,包括本案的被告本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他是《左翼宣言》(Left Wing Manifesto)的出版人。基特洛的代理律师是美国著名的辩护律师克拉伦斯·达罗猴子审判同年。

吉特洛诉纽约案重要的原因有很多。这是第一个纳入第一修正案的案件,也就是说,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当程序条款中的自由条款,使其适用于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法院第一次被授权审查侵犯言论自由的州法律。在此之前,州无权向联邦法院上诉。桑福德法官的意见结合了两项重要的第一修正案检验:不良倾向检验和临时自我约束平衡检验。从煽动诽谤的普通法中借来的不良倾向测试是一个极具限制性的标准。桑福德的声明概括了这一点:“直接的危险仍然是真实和实质性的,因为给定话语的效果无法准确预见. . . .一颗革命的星星之火,闷燃一段时间,就可能爆发成一场毁灭性的大火灾。”在不良倾向测试中,如果某个言论模糊而遥远地“倾向于”威胁公共秩序,就可能被禁止。当局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广泛的自由,以限制他们认为合适的言论。 In contrast to the preferred freedoms doctrine, the ad hoc self-restraintist balancing test tilts the scale of justice in favor of the state government’s interest under its police powers. The burden is therefore on the dissenter to show that the state acted unreasonably or arbitrarily in carrying out its authority. Provided the state acted reasonably, a low threshold to meet, the Supreme Court will defer to elected officials and will not second-guess the decisions of state legislatures. Although the First Amendment was incorporated in this case, the Court nonetheless determined that New York’s enactment of the criminal anarchy law was a reasonable exercise of its police power to maintain public safety and order.Gitlow更值得注意的是,霍姆斯法官反对“每个想法都是一种煽动”的观点。这一挑衅性的声明凸显了将受保护的言论与非法倡导整齐地分开的困难,因为行动往往隐含在言论之中。

-Joseph R. Fornieri

来源:268 U.S. 652,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268/652


  1. 桑福德法官发表了最高法院的意见。

本杰明·吉特洛(Benjamin Gitlow)在纽约最高法院被起诉,与其他三人一起被指控犯有刑事无政府罪. . . .

这里的论点是,根据其条款和在本案中适用的规约,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相抵触。其主要规定如下:

“§160。犯罪无政府状态的定义。“犯罪无政府主义”指的是有组织的政府应该通过武力或暴力、暗杀行政首脑或任何政府行政官员或任何非法手段来推翻。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宣扬这种教义都是重罪。“……

没有证据表明宣言的出版和分发产生了任何影响。

被告没有提供证人。

宣言的摘录写在页边空白处。再加上对社会主义兴起的回顾,它谴责了占主导地位的“温和社会主义”承认民主议会制国家的必要性;否定其通过立法措施推行社会主义的政策,并以明确而明确的语言主张,必须以“阶级斗争”为基础,通过大规模工业起义发展为大规模政治罢工和“革命群众行动”,动员“无产阶级的行动力量”,通过激进的和“革命的社会主义”来实现“共产主义革命”。目的是征服和摧毁议会制国家,通过“无产阶级革命专政”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制度。当时最近发生在西雅图和温尼伯的罢工被引用为已经接近革命行动的发展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暗示,罢工工人“试图篡夺市政府的职能”。革命的社会主义,它被敦促,必须利用这些大规模的工业起义来扩大罢工,使其具有一般性和战斗性,并将其发展为大规模的政治罢工和革命的群众行动,以消灭议会国家. . . .

显然,这份宣言既不是抽象学说的陈述,也不像顾问所建议的那样,仅仅是预测工业骚乱和革命大规模罢工将在经济制度不可避免的演变过程中自发地产生。它以热烈的语言倡导和敦促群众行动,逐步煽动工业动乱,并通过群众政治罢工和群众革命行动,推翻和摧毁有组织的议会政府。它以这样的话呼吁行动:“无产阶级革命和共产主义重建社会——为这些而斗争——现在是必不可少的. . . .共产国际号召全世界无产阶级进行最后的斗争!”

这不是抽象哲学的表现,不是对未来事件的单纯预测;这是直接煽动的语言。

为了摧毁有组织的议会制政府所提倡的手段,即大规模的工业起义篡夺市政府的职能,针对议会制国家的大规模政治罢工,以及最终摧毁议会制国家的大规模革命行动,必然意味着使用武力和暴力,就其本质而言,在一个法治的宪政政府中是固有的非法行为。陪审团有理由认为,宣言不仅主张用武力、暴力和非法手段推翻有组织的政府,而且主张为此目的采取行动。

就目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而且确实认为,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不受国会的限制,是受第十四条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不受各州损害的基本个人权利和“自由”之一. . . .

这是一项长期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宪法》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并不赋予言论或出版的绝对权利,无论人们选择什么,都无需承担责任,也不赋予不受限制和不受限制的许可,即对任何可能的语言使用给予豁免权,并防止滥用这种自由的人受到惩罚. . . .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警察权力时,可以惩罚那些滥用这种自由,发表不利于公共福利的言论,倾向于败坏公共道德,煽动犯罪,或扰乱公共和平的人,这是不容置疑的. . . .

而且,出于更为迫切的原因,国家可以惩罚那些危及有组织政府基础和以非法手段威胁推翻政府的言论。这些都危及到它作为一个立宪国家的存在。言论和出版自由……不能保护对公共和平的干扰或颠覆政府的企图。它不保护倾向于颠覆或危害政府或妨碍或阻碍其履行政府职责的出版物或教义。它不保护促使武力推翻政府的出版物;对那些发表破坏有组织社会的文章的人进行惩罚,这对自由的安全和国家的稳定至关重要。对于公开主张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合众国和各州政府的代议制和宪政形式的言论,各州可予以处罚。简而言之,这种自由并不剥夺一个国家最基本的自我保护权利;只要人类政府存在,它们就不能被否定. . . .

通过制定本法令,国家已通过其立法机构确定,鼓吹以武力、暴力和非法手段推翻有组织政府的言论对公众福利是如此有害,并涉及实质性邪恶的危险,因此在行使警察权力时,他们可能受到惩罚。这种决心必须得到高度重视。每一种推定都是为了有利于法规的有效性而被纵容的。并且案件将被认为是“根据国家主要是公共安全和福利利益所需法规的法官这一原则”;该州的警察法规“只有在任意或不合理地试图为了公共利益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时,才可能被宣布为违宪。”

以非法手段煽动推翻有组织的政府的言论,具有足以造成实质性邪恶的危险,足以使其受到立法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惩罚,这一点是清楚的。这种言论,就其本质而言,涉及对公共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危险。他们威胁破坏和平和最终的革命。然而,眼前的危险仍然是真实和实质性的,因为某句话的效果是无法准确预见的。不能合理地要求国家用一个珠宝商的天平来衡量每一个这样的言论所带来的危险。一颗革命的星星之火,闷燃一段时间,就可能爆发成毁灭性的大火灾。不能说国家在行使其对保护公众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措施的判断时,不等待火花点燃或燃起大火就设法扑灭火花,这是武断或不合理的行为。不能合理地要求它推迟采取维护自身和平与安全的措施,直到革命言论导致对公共和平的实际扰乱或其自身毁灭的迫在眉睫的危险;但它可以,在行使其判断,压制威胁的危险在其初期. . . .

我们不能认为目前的法规是任意或不合理的行使国家的警察权力,毫无理由地侵犯言论或出版自由,我们必须并确实维持其合宪性. . . .

鉴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裁定,该法令本身并不违宪,并且在本案中并未适用于任何宪法权利的减损,因此,上诉法院的判决是

肯定。

霍姆斯法官反对。

  1. 布兰代斯法官和我都认为这个判决应该被推翻。在我看来,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必须被包括在第十四修正案中,鉴于“自由”一词的使用范围,尽管它可能被接受,但其解释范围可能比支配或应该支配美国法律的笼统语言所允许的国会更大一些。如果我是对的,那么我认为申克诉美国案中全体法院认可的标准适用于. . . .

……如果采用我认为正确的检验标准,显然,与被告观点相同的公认的少数人目前不存在企图用武力推翻政府的危险。据说,这份宣言不仅仅是一种理论,而是一种煽动。每一个想法都是一种刺激。它为信仰提供自己,如果被信仰,它就会被付诸行动,除非有其他的信仰超过它,或者某种能量的失败在它的诞生时就扼杀了这种运动。表达意见和狭义上的煽动之间的唯一区别是说话者对结果的热情。雄辩能点燃理智。但是,无论我们如何看待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些冗余的论述,它都不可能引发一场当前的大火。如果从长远来看,无产阶级专政中所表达的信念注定会被社会的主导力量所接受,那么言论自由的唯一意义就是应该给予他们机会,让他们有自己的方式。

如果这份文件的发表是为了立即引发一场反对政府的起义,而不是在未来某个不确定的时间,那么它就会提出一个不同的问题。这一目标将是法律可能处理的问题,但要怀疑是否存在公布结果的危险,或者换句话说,它是否不是徒劳的,距离可能的后果是否太遥远。但起诉书指控的是出版物,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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