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纳诉纽约案

图片:Harlan, John M., Harris & Ewing,摄影师。一个也没有。[1905年至1945年之间]照片。https://www.loc.gov/item/2016855736/。
大多数人认为,各州可以合法地监管不健康的职业。什么是不健康的职业?基于霍姆斯法官的异议,各州在其警察权力下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力是否有任何限制?《面包房法》主要影响的是意大利、法国和犹太移民拥有的小面包房,而不是成熟的大型面包房,这一事实是否会影响我们对其合法性的评估?
霍姆斯法官的不同意见与多数意见和哈兰法官的不同意见有何不同?比较哈兰法官的异议劳克莱对他的异议普莱西.为什么他认为警察权力的行使在前者是合法的,而在后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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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895年,纽约通过了《面包房法案》,限制面包师每天工作不超过10小时或每周工作不超过60小时。面包店老板约瑟夫·洛克纳要求他的员工工作超过60个小时,随后被罚款50美元。洛克纳对他的处罚提出质疑,声称这一行为侵犯了他的“合同自由”,受到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的保护(“任何州不得在未经正当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做出了有利于洛克纳的判决。法院发现,纽约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法律保护了工人或公众的健康,因此它已经超越了警察的权力——政府保护人民健康、福利、安全和道德的一般权力。这个案子以它的名字命名了整个法律学时代劳克莱时代,从奥尔盖耶诉路易莎娜案(1897),引用为先例劳克莱,西海岸酒店诉帕里什案(1937)。在此期间,最高法院经常以违反第五或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为由驳回经济法规。法院说,这些条款包含“合同自由”,禁止政府任意干涉个人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权利。

法官鲁弗斯·w·佩卡姆(Rufus W. Peckham, 1838-1909)的多数意见认为,对这一特定职业的监管本质上是武断的,如果得到批准,将允许各州监管每一个“个人行为”。法官约翰·马歇尔·哈兰(John Marshall Harlan, 1833-1911)持不同意见,他认为此案应该做出有利于纽约的判决。在邮件中劳克莱时代,哈兰的观点被用来帮助制定“理性基础检验”,特别是在美国诉卡罗琳产品案(1938)。理性基础审查尊重立法机构对大多数宪法问题的判断,包括政府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或法律平等保护。然而,哈兰的立场仍然要求政府提供事实和证据,以证明其政策与它试图实现的合法政府利益合理相关。(最高法院对一些宪法问题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当一项政府政策侵犯了一项基本权利或涉及种族等可疑分类时,它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当政府根据性别或私生子进行分类时,它必须满足中级审查。)

这个案件中最著名的异议,也许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著名的异议在哈兰的异议之后普莱西,出自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之手,为评估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的标准。他的尖刻意见指责大多数人将自己的经济偏好写入法律,概括为“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颁布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态学”。斯宾塞(1820-1903)是英国社会理论家,因提出“适者生存”一词而闻名。因此,霍姆斯暗示,大多数人是在把社会达尔文主义读进宪法。霍姆斯本人倾向于社会达尔文主义,尽管他在最高法院的同事中没有一个合理地符合这一标签。然而,霍姆斯认为,作为一名法官,他没有资格把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偏好强加给这个国家,并在很大程度上服从于立法机构。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可以从他对法院的多数决定中看到巴克诉贝尔案(1927年),该法案授权对被认为不健康的人强制绝育。“三代低能儿就够了,”他总结道。最终,霍姆斯听从了他在哈佛法学院的老师詹姆斯·布拉德利·塞耶的劝告,即法官不应该推翻立法,除非它的违宪性“非常明显,不容理性质疑”。霍姆斯对立法机构和理性基础审查的“塞耶式顺从”将成为反对经济法规司法无效的主要进步学者的立场。霍姆斯版本的理性基础审查也取代了哈兰版本的法院一致决定威廉姆森诉李案光学(1955),由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1898-1980)撰写的判决。

劳克莱判决和时代也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窗口,从过去五十年的司法权力的争论。保守派认为洛克纳案完全无可救药。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称其为“司法篡夺权力的象征,甚至是典范”。在此视图中,在劳克莱法院既曲解了宪法,也曲解了法院应有的宪法角色。将合同自由纳入正当程序允许法院任意推翻立法。保守派认为,这种司法激进主义从根本上违背了代议制政府和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

随着沃伦法院(1953-1969)的兴起,自由主义和进步主义学者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塞耶尔式的顺从和司法克制,这反过来又要求他们修改自己的评价劳克莱.他们认为,最高法院曲解了宪法,但没有发挥法院应有的作用。最高法院的错误不在于干预保护自由,而在于理解自由的实际要求。最高法院有必要根据沃伦法院概述的广泛的实质性理由以及后来的判决(如罗伊诉韦德案(1973)和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2015)。

最近,自由意志主义学者认为,最高法院保护经济自由是正确的,合同自由原则是对种族和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护。他们指出,《面包房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老牌大面包房的工人的支持,作为一种削弱新近抵达的意大利、法国或犹太移民所拥有的小面包房的竞争的方式,这些人没有资源或规模经济来遵守法律。因此,根据自由意志论者的观点,最高法院废除了这项法律,是在保护那些拥有较少资源的人的利益。自由意志主义者指出洛克纳时代的其他案例,比如布坎南诉沃利案(1917),作为契约自由如何保护少数群体的例子。在今后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的一项种族隔离分区法令违反了契约自由。该法令禁止白人将白人占多数的街区的房产出售给黑人,反之亦然

克邓恩

资料来源:198美国45;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198/45


佩卡姆大法官发表了法院的意见,首席大法官富勒、布鲁尔、布朗和麦肯纳也加入了讨论。

(劳克莱先生)……起诉书指控违反了……纽约州的劳动法,他错误地和非法要求,允许员工为他工作超过60小时工作一个星期。。的法令,要求“不得要求或允许员工工作”的实质相当于制定“任何员工不得合同或同意工作”每天十多个小时,而且,由于没有提供特殊的紧急情况,该法令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这不仅是一项规定法定一天工作时数的法令,而且是一项绝对禁止雇主在任何情况下允许在其机构内工作超过十小时的法令。雇员可能希望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赚取额外的钱,但该法规禁止雇主允许雇员赚取额外的钱。

该法令必然干涉雇主和雇员之间关于雇员在雇主的面包房工作的小时数的合同权利。订立与其业务有关的合同的一般权利是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个人自由的一部分. . . .购买或出售劳动力的权利是受保护的自由的一部分,除非有排除该权利的情况。然而,联邦中每个州的主权中存在着某些权力,有些模糊地称为警察权力,法院还没有尝试对其进行确切的描述和限制。这些权力是广义的,目前没有任何更具体的限制,涉及到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一般福利。财产和自由都是在国家统治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可能强加的合理条件下获得的,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干涉这些条件。

因此,国家有权阻止个人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 . . .因此,当国家通过其立法机关,在假定行使其警察权力时,通过了一项法案,该法案严重限制了劳动权或关于生计资料的人们之间的合同权隋法学博士1(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决定哪一种占上风是个人选择劳动时间的权利,还是国家阻止个人劳动或在国家规定的一定时间之后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的权利,就变得非常重要。

本院承认各州警察权力的存在并支持其行使. . . .在后来本院支持州法律的案例中有…犹他州立法机关的法案限制所有地下矿井或工作场所的工人每天工作8小时,"除非发生生命或财产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的紧急情况"。它还将冶炼和其他减少或精炼矿石或金属的机构的劳动时间限制在每天8小时,除非在类似紧急情况下。该法案被认为是国家警察权力的有效行使,[因为]……雇佣的种类,采矿,冶炼等,以及从事这类劳动的雇员的性质,都使得国家进行干预是合理和适当的,以防止雇员受到企业主关于劳动的规定的约束. . . .

当然,必须承认,国家警察权力的有效行使是有限度的。关于这个一般性命题是没有争议的。否则,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没有效力,各州的立法机构将拥有无限的权力,可以说,任何立法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道德、健康或安全而制定的;这种立法是有效的,无论这种主张是多么毫无根据。警察权力的主张将仅仅是一个借口——成为不受宪法约束行使国家最高主权的另一个虚假名称。这是没有人争取的。因此,在最高法院受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只要涉及这种性质的立法,只要寻求联邦宪法的保护,就必然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这是对国家警察权力的公平、合理和适当的行使吗?还是对个人人身自由权的不合理、不必要和武断的干涉?还是对个人签订那些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来说似乎是适当或必要的劳动合同?当然,与劳动有关的合同自由包括劳动双方。一个和另一个有同样多的购买劳动力的权利。

这不是一个用法院的判决代替立法机关的判决的问题。如果该行为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它就是有效的,尽管法院的判决可能完全反对制定这样一项法律。但问题仍然存在:这是否在国家的警察权力范围内?这个问题必须由法庭来回答。

关于(纽约州的)这项法案作为劳动法是否有效的问题,可以简单地用几句话来解决。在面包师的职业中,没有合理的理由通过确定劳动时间来干涉人身自由或自由契约权。毫无疑问,面包师作为一个阶级,在智力和能力上与从事其他行业或体力劳动的人是不平等的,他们也不能在没有国家保护机构干涉他们的判断和行动独立性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权利和照顾自己。他们绝不是国家的监护对象。从纯粹的劳动法的角度来看,与健康问题毫无关系,我们认为,像我们面前这样的法律既不涉及安全、道德,也不涉及公众的福利,公众的利益丝毫不受这种行为的影响。法律必须维护,如果有的话,作为一个法律有关个人的健康从事面包师的职业。它不影响公众的任何其他部分,除了那些从事该职业的人。干净健康的面包并不取决于面包师是每天工作十小时还是一周只工作六十小时。对劳动时间的限制不在警察的权力范围内. . . .

我们认为在这个案件中,警察的权力已经达到了极限。根据我们的判断,没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这是必要的或适当的卫生法,以保障公众健康或从事面包师行业的个人健康。如果这一法规有效,如果,因此,有一个适当的案例来否认个人,根据法律,作为雇主或雇员,在联邦宪法条款的保护下为后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似乎没有长度,这种性质的立法可能不. . . .

我们认为,毫无疑问,面包师这一职业本身并不是一种不健康的职业,它不会授权立法机构干涉劳动权,干涉个人作为雇主或雇员的自由合同权。纵观所有行业和职业的统计数据,面包师的职业似乎不像其他行业那么健康,但也比其他行业健康得多。一般来说,面包师这个职业从来都不被认为是不健康的。很有可能,医生们不会推荐从事这种或任何其他行业来治疗疾病。有些职业比其他职业更健康,但我们认为,如果仅仅因为某种职业不是绝对和完全健康的,就将这种权利授予立法部门,那么就没有哪种职业不受立法机关的权力监督和控制其工作时间。可以有把握地说,几乎所有的职业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健康。必须有更多的事实,可能存在一些少量的不健康,以保证立法干预自由。不幸的是,劳动,甚至在任何部门,都可能带着不健康的种子。但是,就这点而言,我们所有人都要受立法多数派的支配吗?一个印刷工,一个锡匠,一个锁匠,一个木匠,一个橱柜匠,一个干货店员,一个银行的,一个律师,一个医生的店员,或者一个几乎任何种类的店员,都将在立法机关的权力之下,在这个假设下。 No trade, no occupation, no mode of earning one’s living, could escape this all-pervading power, and the acts of the legislature in limiting the hours of labor in all employments would be valid although such limitation might seriously cripple the ability of the laborer to support himself and his family. . . .

……我们所审查的这种性质的法令,限制了成年人和聪明人为谋生而劳动的时间,只不过是对个人权利的干涉. . . .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将承担监督者或家长的地位,2对个人的每一个行为,以及政府干涉个人劳动时间、活动时间、行为性质和行为范围的权利,都应予以承认和维护。根据我们的判断,事实上,我们不可能发现面包师在面包店工作的小时数与工人所做的面包的健康质量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如果存在的话,也太模糊和薄弱,不足以为立法机构的干预提供任何理由。如果一个人一天工作10个小时还可以,但如果工作10个半小时或11个小时,他的健康就有危险,他的面包也可能不健康,因此就不允许他这样做。我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完全武断的. . . .

在我们看来,劳动时间的限制……与雇员的健康没有直接的关系,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将这一章节视为真正的健康法。在我们看来,真正的目标和目的仅仅是调节主人和他的雇员(都是男人)之间的劳动时间隋法学博士),在任何程度上对道德或对雇员的健康没有任何实际和实质性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情况下,不能禁止或干涉雇主和雇员就其就业相互订立合同的自由. . . .

哈兰法官持不同意见,怀特法官和戴法官也持不同意见:

……一般地说,国家在行使其权力时,不得不当地干涉公民为享受人人享有的固有权利而订立必要和必要的契约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自由地享受他的一切才能;自由地以一切合法的方式使用它们;在他愿意的地方生活和工作;以任何合法的职业谋生;追求任何生计或爱好。”3....

[但是]我认为有一点是确凿无疑的,那就是所谓的契约自由,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受到旨在促进普遍福利或保卫公共健康、公共道德或公共安全的规章的制约. . . .

[A]假设,正如我们可以根据既定法律假设的那样,这种契约自由服从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而合理规定的规定,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司法机关可以宣布这种规定超出立法权限而无效?在这一点上没有争论的余地;因为这条规则是普遍的,即联邦或州的立法,除非它毫无疑问地明显地超出了立法权,否则绝不能被忽视或认为无效。如果对法规的有效性有疑问,那么这种怀疑必须因此以有利于其有效性的方式得到解决,法院必须不插手,让立法机关承担不明智立法的责任. . . .

让这些原则适用于目前的情况. . . .

很明显,这项法令的颁布是为了保护那些在面包店和糖果店工作的人的身体健康。这条法令的部分起源可能是相信这种机构的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平等,后者的需要常常迫使他们屈服于过分消耗他们力量的苛责。尽管如此,该法令必须被理解为表达了纽约人民的一种信念,即作为一般规则,就一般人而言,在这样的场所每周劳动超过六十小时可能危及劳动者的健康。这是否是明智的立法,这不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在我们的政府制度下,法院不关心立法的智慧或政策. . . .根据共同的经验,我发现在这里不可能说国家所采用的手段与其立法所谋求达到的目的之间没有任何实际的或实质性的关系. . . .我更不能说,这项法令毫无疑问是对基本法所保障的权利的明显侵犯. . . .因此,我认为,如果本法院假定废除纽约州法令,它将超越其职能。必须记住,这项法规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业务。它只适用于面包房和糖果店的工作,众所周知,在这些地方,工人经常呼吸的空气不像在其他一些场所或户外那样纯净和健康. . . .

[A]作家说:……几乎所有的面包师都面色苍白,身体比其他行业的工人更脆弱,这主要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工作和不规律、不自然的生活方式,从而大大削弱了抵抗疾病的能力。面包师的平均年龄比其他工人低;他们很少能活过五十岁,大多数人在四十到五十岁之间死亡。在流行疾病期间,面包师通常是第一个死于疾病的人,在此期间被消灭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其他行业的人数,与各自行业所雇用的人相比. . . . "

我们从法律上知道,一个工人应该连续工作多少小时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文明人和那些对健康规律有专门知识的人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假设法令禁止面包房和糖果店每天的劳动时间超过18小时。我认为,没有人会质疑州政府制定这样一项法规的权力。但我们面前的法令不包括极端或特殊情况。可以说,它在劳动时间方面占据了一个中间地带。国家在立法对公众健康的合法保护与契约自由之间选择的真正依据是什么,这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也不存在或不可能有绝对的确定性。在政治经济学中,如果有的话,很少有问题可以完全确定. . . .

我并没有停下来考虑对这个经济问题的任何特定观点是否提出了更合理的理论。确切的事实是什么可能很难说。对这个案件的裁决来说,这就足够了,对本法庭来说,这就足够了,这个问题是一个有辩论空间和诚实的不同意见的问题。根据人类的经验,有许多重大的、实质性的理由支持这样一种理论:从各方面考虑,在面包店或糖果店,每周每天连续工作十小时以上,可能危害工人的健康,缩短工人的寿命,从而削弱他们为国家服务和供养依赖他们的人的身心能力. . . .

……我们不认为纽约州的行为是恶意的. . . .我认为,我们的职责是维持该法令与联邦宪法不冲突,因为——这是一个充分的理由——它没有被证明与联邦宪法明显不一致。只要没有毫无疑问地违反联邦宪法,就让各州自行处理其纯粹的国内事务。这一观点必然源于这样一个原则,即一个国家的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主要是由国家保护和保护的。

……在我看来,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裁定纽约州的法令无效,将会产生影响深远和有害的后果;因为这样的决定将严重削弱各州照顾公民生命、健康和福祉的固有权力。这些都是由国家控制最好的事情。维护各州的正义权力与维护一般政府的权力同样重要. . . .

霍姆斯法官持不同意见:

我真诚地表示遗憾,我不能同意本案的判决,我认为我有责任表达我的不同意见。

这个案子的判决依据的是一种经济理论,而这个国家的大部分人并不接受这种理论。如果问题是我是否同意那个理论,那么在我下定决心之前,我会渴望深入研究它。但我并不认为这是我的义务,因为我坚信,我的同意或不同意与多数人将其意见体现在法律上的权利无关。本院的各种裁决已确定,州宪法和州法律可以在许多方面规范生活,而我们作为立法者可能认为这些方面是不明智的,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是专横的,就像这样,它们同样干涉了契约自由。周日法和高利贷法都是古老的例子。一个更现代的例子是禁止彩票。公民有做自己想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干涉别人做同样事情的自由,这对一些著名作家来说是一种老生滥调,但现在却受到学校法律、邮局、各州或市政机构的干涉,这些机构把他的钱用于认为合适的目的,不管他喜欢与否。第十四条修正案没有颁布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前几天,我们支持了马萨诸塞州的疫苗接种法。

……其中一些法律体现了法官们可能认同的信念或偏见。有些人可能不会。但是,宪法并不是为了体现某种特定的经济理论,无论是家长制、公民与国家的有机关系,还是自由放任。它是为持有根本不同观点的人们所制定的,我们偶然发现某些观点是自然的、熟悉的或新奇的、甚至令人震惊的,不应因此就体现这些观点的法律是否与美国宪法冲突这一问题作出判断. . . .

脚注
  1. 1.享有充分法律权利的人。
  2. 2.一家之主一家之主
  3. 3.Allgeyer诉路易斯安那州,165 U.S. 578, 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 us/16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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