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尔斯诉美国

问责制(或责任)在塔夫脱的推理中扮演什么角色?“照顾条款”的作用是什么?
塔夫脱的观点与他的论点有矛盾吗论行政权力的来源(1916)?哪个最接近塔夫脱的逻辑,詹姆斯·麦迪逊的论点(《搬迁权的评注》(1789年))——托马斯·杰斐逊(致伊莱亚斯·希普曼等人的信(1801)),或者安德鲁·杰克逊(抗议谴责决议(1834年))?霍姆斯法官的不同意见与亨利·克莱的批评是如何一致的(有关免职权的演说(1834年))总统的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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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任期法》(国情咨文(1867年))在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担任总统之后一直存在。它在1869年被修改,然后在1887年被废除。这个问题已经与赞助人的控制纠缠在一起了。然而,1876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参议院提出建议并同意解除三级邮政局长的职务。伍德罗·威尔逊总统违反了这一规定,他在任期结束前罢免了俄勒冈州波特兰市邮政局长弗兰·迈尔斯。迈尔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回他损失的工资,最高法院的意见仍然是宪法赋予总统罢免权力的最充分的立场之一。

在长达七十多页的完整意见书中,首席大法官威廉·霍华德·塔夫脱(William Howard Taft)回顾了第一届国会中关于罢免权的辩论,认为投票实际上支持了麦迪逊的立场,即宪法本身赋予了总统权力。塔夫脱的论点得到了其他五名法官的支持,三名法官表示反对。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的反对意见也包括在这里。霍姆斯的异议集中在一个事实上,即邮局(以及邮政局长办公室)的建立和监督是立法部门根据第一条第8款的责任。霍姆斯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由于国会可以设立和撤销总统职位,因此国会可以决定谁拥有罢免总统职位的权力。

塔夫脱的意见代表了行政权力在这个问题上的最高水位,因为法院将在不到十年的时间里缩小总统的权力(汉弗莱的执行人诉美国。(1935)).

——杰里米·贝利

资料来源:美国报告。272卷,1926年10月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华盛顿特区:政府印刷局,1927),106,109 - 110,115 - 18,177。


首席大法官塔夫脱先生发表了法院的意见。

本案提出了一个问题,根据宪法,总统是否拥有罢免他由参议院建议和同意任命的美国行政官员的独家权力. . . .

在第一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早些时候,就提出了罢免总统任命的执行人员的权力,并得到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除了上文引用的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通过弹劾罢免总统职务外,《宪法》中没有关于罢免总统职务的明确规定。制宪会议没有讨论这个问题. . . .

塔夫脱讲述了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国会上提出的一项法案的历史,该法案在行政部门内建立了一个外交部,并允许其首席官员被总统罢免。这个法案在众议院得到了详尽而有力的讨论。《国会纪事》对它的报道作了扩充。詹姆斯·麦迪逊当时是众议院的领袖,就像他在制宪大会上一样。他支持总统宪法规定的独立于国会规定的免职权,没有得到参议院的同意,他的论点很巧妙,他赢得了众议院的支持。

在我们讨论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回顾一下麦迪逊先生和他的同事提出的结论的理由是很方便的,尽可能补充一些使法院同意的其他考虑。

第一。麦迪逊先生坚持认为,第二条赋予总统行政权力是为了授予他任命和罢免行政人员的权力,除非该条另有明确规定。他指出,《公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将立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开。他说:

如果在我们的宪法中,甚至在任何自由的宪法中,有一项原则比另一项更神圣的话,那就是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的原则。如果说在任何一点上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分离应该非常谨慎地保持,那就是与官员和办公室有关的问题。(1国会纪事, 581)。

正如制宪大会的成员所知道的那样,他们在联邦领导下的联盟并没有很好地运作。孟德斯鸠认为保持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的独立是人民的保障,这一观点得到了他们的充分认可。(麦迪逊在会议,2法兰德,联邦会议记录56;肯德尔诉美国,彼得书524,610)因此,宪法是这样制定的,赋予了国会所赋予的所有立法权,赋予了行政权力,赋予了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可能设立的下级法院司法权。从这一原则上的划分出发,阐述宪法的合理建构,使之不超出宪法的肯定要求。(麦迪逊,1国会纪事, 497)。本解释规则已于年由本院确认梅里韦瑟诉加勒特案102美国472,515;基尔伯恩诉汤普森案, 103美国168,190;穆勒诉堪萨斯案美国623,662。

制宪会议上的辩论表明了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的意图,经过有争议的讨论,政府的行政权力被授予一个人,他的许多重要职能被明确规定,以避免国会在革命期间和在《邦联条例》下的屈辱性软弱。(1 Farrand, 66-97)

麦迪逊先生和他的同事在众议院的讨论中详细阐述了解释第二条的必要性,即在他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负责中赋予总统唯一的免职权,并通过强调他在本条第三节中明确宣布的义务“确保法律得到忠实执行”来贯彻这一点。麦迪逊,1国会纪事, 496, 497。)

总统赋予行政权本质上是赋予执行法律的权力。但是总统单独和没有帮助是不能执行法律的。他必须在下属的协助下执行。这一观点后来一再得到本院的肯定。(威尔科克斯诉杰克逊案13彼得斯498,513;美国诉埃利亚松案16彼得斯291,302;威廉姆斯诉美国, 1如何290,297;坎宁安诉尼格尔案, 135美1,63;罗素公司诉美国,261 U.S. 514,523。)由于他被特别责成负责保证这些法律被忠实地执行,其合理的含义(即使没有明确的文字)是,作为他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他应该选择那些在他的指导下为他执行法律的人。进一步的含义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关于免职的明确限制的情况下,由于他对行政官员的选择对他执行法律至关重要,所以他罢免那些他不能继续负责的人的权力也必须如此。Fisher Ames, 1国会纪事, 474)。有人敦促,授予总统的“行政权力”一词的自然含义包括任命和解职下属当局。如果这样的任命和罢免不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那是什么?它们当然不是通常所理解的政府中立法权或司法权的行使。

的确,在制宪会议召开时,各州和殖民地政府的任命和解职权有时交给了法院的立法机构,但这种处置实际上是将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交给了政府的另一个部门。在英国的制度中,王权,即行政权,拥有对行政官员的任免权,因此,制定我们宪法的人很自然地认为“行政权”一词包括这两者。(格罗斯曼,267 U.S. 87, 110。)不像英国王权的征服之力,被我们视为又被否定的先例弗莱明诉佩奇案(How. 603,618),将罢免与行政官员的任命联系起来与我们的共和政府形式并不矛盾。

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参议院应就总统的任命提出意见并予以同意的规定必须严格解释。在第1款下一般授予行政权之后,第2款的用词要么是对行政权的具体职能的列举和强调,而不是全部,要么是对行政权的一般授予的限制,因此,作为限制,不应超出所使用的词语。(麦迪逊,1年报, 462, 463, 464。)行政权力是用一般的措词给予的,在认为有必要强调时用具体的措词加以加强,在需要加以限制时用直接的措词加以限制,而对行政机关的解职权力没有明确的限制这一事实令人信服地表明没有任何意图。这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对第二条的理解是一样的。[1]……

贾斯特·霍姆斯先生反对。

我的兄弟McReynolds和Brandeis用详尽的研究讨论了我们面前的问题,我说几句话只是为了强调我同意他们的结论。

从总统的行政权力中得出的论点,从他任命美国官员的职责中得出的论点(当国会没有在其他地方授予任命时),注意法律的忠实执行,并委任美国的所有官员,在我看来,蜘蛛网不足以控制主要事实。

我们必须处理一个因国会而存在,但国会可能明天就废除的政府。它的持续时间和在它持续期间所附带的报酬只取决于国会。国会仅授予总统任命的权力,并可在任何时候将权力移交给他人。有了这样的权力,我毫不怀疑国会有权为它规定一个不受任何干涉的任期,就像我毫不怀疑国会有权下令结束它一样。我同样没有什么困难地接受它延长在任者任期的权力,直到国会或参议院同意他的免职。总统的职责是确保法律得到执行,这是一种不超出法律或要求他实现超过国会认为适合留在他权力范围内的职责。

脚注
  1. 1.参见汉密尔顿的论点作为Pacificus(文件4)关于第2条的归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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