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亥俄州托莱多市的司法与进步演讲

图片:威廉·霍华德·塔夫脱。c。1908。国会图书馆,https://www.loc.gov/pictures/item/2007681529/。
1912年大选

没有学习问题

资料来源:“司法与进步:1912年3月8日星期五晚上,俄亥俄州托莱多,塔夫脱总统的讲话。”华盛顿特区:g.o.p., 1912年,可在哈蒂信托数字图书馆在线查阅:https://babel.hathitrust.org/cgi/pt?id=hvd.32044053409975&view=1up&seq=3&skin=2021


在过去一两年里,我们听到了许多改变司法制度的激进方法。如果我们要认真考虑这些建议,并立足于坚实而安全的基础上,我们就必须重新审视稳定的人民政府的基本原则。世界历史似乎表明,我们的政府形式比任何其他形式都更持久,更令人满意. . . .从独立战争开始,我们参加了四次对外战争,我们还挺过了一场史上规模最大的内战,并以一种牢不可破的纽带把交战的各部分团结起来。我们从我们的政体中切除了奴隶制的毒瘤,这是宪法所保护的唯一与自由不一致的东西,而维护自由正是建立联邦的主要目的。我们在各个方面都增加了我们的商业和生产活动;我们扩大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使之遍及整个大陆。我们始终把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奉为神圣——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基于这些原因,我们相信人民政府。政府是一种人类工具,目的是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利益,为每个人带来最大的幸福。经验,特别是我国历史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已经表明,从长远来看,每一个阶级的人民,我指的是那些处境类似的人民,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能更好地确保人们对他们自己的福利的关注,无论后者多么无私。当然,这是假设这个阶层的成员有合理的智力和能力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从最肯定地提供和保护每个阶级的权利和政府需要的意义上来说,最好的政府就是每个阶级都有发言权的政府。认识到这一点,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趋势就是扩大选民,把尽可能多的被统治者纳入政府权力的最终来源。但即使在今天,选民的数量也不超过国家公民总数的四分之一,他们是政府维持的人民,政府旨在确保他们的权利和幸福。更重要的是,由全体选民一致投票组成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由大多数选民统治。因此,我们发现,在我们现行制度下,民治的政府是由占人口四分之一的多数的人治理的,这些人的权利和幸福将受到政府的方针和行为的影响。这是我们有过的最接近全民政府的政府。 Woman's suffrage will change this, and it is doubtless coming as soon as the electorate can be certain that most women desire it and will assume its burden and responsibility. But even then the electorate will only be part of the whole people. In other words, the electorate is a representative governing body for the whole people for which the Government was established and the controlling majority of the electorate is a body still less numerous. It is thus apparent that ours is a government of all the people by a representative part of the people.

现在,政府的目标不仅是为最多的人带来最大的利益,而且还要尽可能地通过保障每个人在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方面的权利来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人们很久以前就认识到,现有选民中暂时多数的直接行动必须受到基本法的限制;也就是说,通过一部旨在保护个人和选民中的少数人以及没有投票权的大多数人免受大多数选民的不公正或武断行为的宪法。这就有必要在宪法中加入某些关于个人权利的宣言,全体人民的目的是通过宪法来维护个人权利,反对任何临时多数选民的侵略,并在同一文书中规定某些程序,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来维护和维护这些权利。然后,为了防止临时多数选民一时冲动改变基本法律,剥夺个人或有表决权的少数人或无表决权的多数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规定了一些制衡,即宪法的每一个修正案都必须以某种形式和延迟的方式通过,目的是确保选民在通过这些修正案时进行充分的审议. . . .

如上所述,这些制衡包括将政府划分为三个独立的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禁止其中一个职能篡夺另一个职能的规定。虽然行政人员必须代表全体人民行事,尊重他们的权利,但他也受到选民选举他执行的酌情政策的适当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代表了大多数选民。因此,当选为支持多数人的某些政府观点的立法委员也会适当地赞成在有效的立法中体现这些观点。但从任何意义上讲,司法部门都不具有代表性,无论是任命的还是选举产生的。他们一旦开始履行职责,就必须在发现法律时立即执行。他们不仅必须根据立法机关的意图解释和执行有效的立法,而且当立法机关在其制定中违反了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时,政府的司法部门必须通过废除和宣布违法的立法无效来执行基本和高级法律。然后,法官根据权利和正义的原则在个人之间做出裁决。法律的大部分是不成文的,由先例决定,建立在永恒的权利和道德原则之上。这必须由法院宣布和执行。 A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tate, as between the majority and the minority, as between the powerful and the weak, financially, socially, politically, courts must hold an even hand and give judgment without fear or favor. In so doing they are performing a governmental function, but it is a complete misunderstanding of our form of government, or any kind of government that exalts justice and righteousness, to assume that judges are bound to follow the will of the majority of an electorate in respect of the issue for their decision. In many cases before the judges that temporary majority is a real party to the controversy to be decided. It may be seeking to deprive an individual or a minority of a right secured by the fundamental law. In such a case, if the judges were mere representatives or agents of the majority to carry out its will, they would lose their judicial character entirely, and the so-calle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would be a farce. . . .

……现在对我们司法系统的可怕攻击是法官们没有充分回应民意。据说,法院通过宣布法律违宪和通过所谓的司法立法把立法机关无意说的话解释为法规,来干涉旨在救济受压迫者的立法的执行。我不打算讨论这些指控,尽管如果归结为具体案例,很容易证明其中许多指控是毫无根据的。为了讨论的目的,我承认法院在这方面犯了错误,不适当地扩大了宪法的限制,以便使有用的法规无效,或者对这些法规作出了错误的解释。事实上,我毫不犹豫地说,我不同意某些最后法院关于某些社会改革法规的宪法效力的推理,我非常希望这些法规中提出的补救措施应得到有效实施。建议如何纠正这些错误?通过两种方式之一,要么通过司法罢免,要么通过司法判决罢免。让我们分别研究一下这些补救措施。

在司法罢免的补救办法中,建议以法律规定,每当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时,诱使一定比例的选民认为罢免他是明智的,而该比例的选民在要求罢免他的请愿书上签字时,应举行选举,在选举中现任法官将与其他候选人竞争;如果他不能获得多数选票,他将被事实上罢免。我已经指出,在我们的政府形式和宪法下,我们的法院面临的许多问题实际上是国家与个人之间、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公众利益可能会非常激动地希望获得有利的判决。在这种制度下,法官是否被免职的问题就留给那些可能被极大地鼓动起来从他那里获得对他们有利的判决的大多数人。是否可以设计出一种更好的制度来剥夺司法的独立性,如果没有这种独立性,个人的自由和其他权利就无法维护,以反对政府和大多数人?

但据说我们的法官可能腐败。我们要怎么摆脱他们?在我们现有的制度下,他们可以被弹劾。但据说这太麻烦了。那就修改弹劾程序。建立一个法庭,以免除法官的理由。让他们有机会得到公正的法庭的审理;但是,不要创造这样一种制度,让败诉的诉讼当事人在对败诉感到极度失望的情况下,在没有进一步听证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决定做出败诉判决的法官是否继续留任。很难想出一种比这更不公正、更无效的方法来净化司法体系,也很难想出一种更不可能促进诚实信念的勇气的方法。

让我们来研究为司法改革而提出的另一种方法。这是对决定的回忆。通过这种方法,当最高法院认定某项旨在保障公众利益的法律违反了某些宪法限制而无效时,该决定应提交有资格的选举人投票决定,如果多数选举人与法院意见不同并推翻该决定,则该法律将被视为有效且符合宪法,并予以强制执行。

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建议,它与政府迄今提出的任何建议都是相反的,因此很难给予它应有的认真考虑,因为它的倡导者和提出它的条件。

法院的裁决是,所制定的法律违反了基本法律,超出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权力。但是,当这个问题出现在选民面前时,他们大多数人心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什么?什么是法律倡导者强加给他们的问题?法律本身是否是一部好法律,而不是它是否与宪法相冲突?对宪法的解释和法律的实施违反了该文书的某些限制,这往往是需要通过司法推理和有远见的经验来解决的好问题,这是选民所不期望或不欢迎的。如果这个问题移交给他们,那么简单的问题将是法律的批准或不批准。如果适用于宪法问题,那么这一决定的召回将相当于暂停宪法,以使临时多数选民能够执行一项受欢迎但无效的法案. . . .

对撤销判决的一个最严重的反对意见是,它破坏了宪法解释一致性的所有可能性。支持一项法律的多数人与考虑另一项法律的多数人并不相同,大众决定的一致性义务对每一个反复出现的选民来说都是最不重要的,而该制度的运行将根据大众的心血来潮导致宪法保障的中止或适用。然后,我们将有一个暂停宪法以应对特殊情况的制度。最伟大的专制政体是特殊情况下的政府。

但是,支持这种对司法判决进行公众审查的主要论点是,如果人民有能力制定宪法,他们就有能力解释宪法,而这种撤销判决的行为只不过是行使解释权。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论点。一方面,宪法中对一般原则的批准,另一方面,对一项法规的解释和对其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起作用的考虑以及对一般原则的可能侵犯,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前者简单,后者复杂;而后者,当提交全民投票时,正如已经指出的,更有可能变成一个普遍赞成或不赞成该法案的问题,因为它的颁布的特殊目的,而不是因为它违反了宪法。此外,在宪法被制宪会议或立法机关通过之前,大多数人不会通过一部宪法,或它的任何原则,或修改它的条款,而最终的通过是,而且应该是,围绕着这样的检查和拖延,以确保审议。换句话说,宪法或修正案的通过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多数表决程序有很大不同。

宪法的修改应该受到这样的要求的保护,以确保人民在制定宪法时经过深思熟虑,而不仅仅是一票的临时多数。这种修改宪法的方法不会使宪法比一项普通立法更具持久性,也不会使不可剥夺的自由权、私有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比年度拨款法案更具约束力。从《大宪章》(Magna Charta)时代起700年来,个人享有的权利一直是不可侵犯的,而临时多数选民仅凭一次全民投票就可以废除这些权利,这难道是对那些热爱自由并珍视其神圣保障的人的认可吗?让大多数选民的一时冲动产生如此强大的影响,难道我们不是在为可能实施的最残暴的暴政铺平道路吗?

最后,我想问,这种粗暴的、革命性的、断断续续的、不稳定的颠覆宪法司法构建的方式,有什么必要?既然这种结构是错误的,为什么就不能通过宪法修正案加以纠正呢?诚然,对这一点的保障通常会受到制衡的限制,这些制衡旨在确保基本法律改变之前的拖延、审议和讨论;但是可以作出这样的修正,如果这样做了,就一项新的法律而言,该决定的效力可以通过一项具有明确颁布该法律的授权条款的修正而被推翻。对此的一个回答是,同样的法官将像第一次那样解释修正案并击败民意。这假设法官不诚实,严重违反了他们的职责誓言,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假设。如果修正案的含义是明确的,这很容易做到,法院当然会遵循它。

我仔细研究了这种提议的推翻有关宪法问题的司法裁决的方法。我毫不犹豫地说,它把斧头砍在了秩序良好的自由之树下,使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保障毫无补救措施地服从于临时多数选民的偶尔冲动. . . .

……我们正在取得进展,而且应该在政府行动的形成方面取得进展,以确保更大的机会平等,摧毁特权和积累的资本的不适当优势,并清除追求人类幸福的障碍;在解决这些难题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不时地通过修正案来限制或缩小宪法对财产保障的范围。但是,如果我们要这样做,那就让我们深思熟虑地去做吧,要明白我们在做什么,要充分考虑和清楚地权衡我们为了公共福利而放弃了哪些私人权利。让我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进行改革,这种情况应使改革的实施统一而公正,而不是依赖于狂热的、不确定的和不稳定的,由暂时的和不断变化的多数对不同法律的连续投票的决定。这样的建议是完全没有价值和用处的,不仅没有进步,反而是反动的;这不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也不是为了人民政府的稳定,而是在播下混乱和暴政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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