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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政府的可能起源。1.问题的性质政府的可能起源是一个事实问题,要解决的不是猜测,而是历史。我们要在原始社会历史遗留下来的痕迹中寻找答案。从那时候起,我们就能了解到一些支离破碎的事实,其中许多都是通过推理才发现的,是由学者们的聪明才智拼凑起来的,就像灵感迸发的博物学家根据一两个化石关节的微薄线索拼凑出完整的骨架一样。正如那些原始动物的残骸为我们封存在地岩中一样,原始制度的残骸也被保存了下来,它们镶嵌在现存的法律或习俗的岩石中,与积淀的传统的垃圾混在一起,在仍然野蛮的部落的组织中结晶出来,或者被某些古代历史学家奇怪地收藏在事实和谣言的博物馆里。尽管这种重建历史的方法可能是有限的和令人费解的,但它们与考古学家和语言学家的材料一样值得耐心的比较和丰富的分析。关于政府的起源和早期历史的事实,至少与关于语言的发展和亲缘关系,或关于艺术和科学的起源和发展的事实一样容易获得。无论如何,我们从社会初期的知识中所能得到的那种光亮比从任何知识中所能得到的光亮都要好先天的基于我们对现代自我的了解,或基于任何幻想的推测,无论如何有学问地构建,我们都可以编织出这样一种方式,让我们可以合理地向后阅读历史。

2.要研究的种族:雅利安人。为了在追溯政府发展的过程中进行最广泛的比较,在对早期社会的研究中,当然最好不仅包括那些在世界历史上起主要作用的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而且还包括每一个原始部落,无论是霍屯都人还是易洛魁人,芬兰人还是土耳其人,我们对他们的制度和发展都有所了解。这种全球性的调查对于任何声称可以将各种形式的政府追溯到一个共同原型的归纳都是必要的。但是,实际上,不需要把这种不协调的野蛮习惯和传统笼统地放在一起,就可以构建一个安全的文本,从中来研究在我们所属的政治世界中已经成长起来并开花结果的政府。欧洲和美洲的政府构成了那些在文明上取得最显著进步的更强大、更高贵的民族的社会生活秩序,为了追溯这些政府的血统,有必要了解希腊人、拉丁人、条顿人以及凯尔特人的政治历史,如果不是仅仅了解的话,也必须了解雅利安人和犹太人的原始政治习惯和思想。欧洲和美国的现有政府提供了今天的主要类型。了解其他被击败或死亡的系统,只会间接地帮助我们理解那些活着和胜利的系统,把它们看作是最适者生存的。

3.闪米特和图拉尼亚实例。-事实上,即使是闪米特机构在这种调查中也只能占据次要地位。现代欧洲政府形式的主要存货是雅利安人的。闪米特人或图拉尼人的制度历史与其说是这些政府历史的一部分,不如说是在许多早期发展阶段的类似历史。雅利安人,闪米特人和图拉尼人似乎都在一个或另一个时期通过类似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每一种文化都能说明它的历史,以及那些最成功地从变革的废墟中幸存下来的社会习俗和结合,以及其他政治生活的可能的早期形式和可能的后续阶段。雅利安人的做法常常可以从闪米特人或图拉尼人的例子中解脱出来;但我们主要想知道的是雅利安人的做法。

4.政府首先建立在亲属关系之上。历史上已知的中心国家清楚地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社会组织,从而政府(这是社会组织的可见形式)起源于亲属关系.最初的联合纽带和最初对权威的制裁是同一件事,即真实或虚假的血缘关系。换句话说,家庭是原始的国家。最初的国家是一个家庭。从历史的角度看,今天的国家在重要的意义上只是一个扩大了的家庭:“国家”就是“家庭”;的放大版。

5.家庭的早期历史;它最初是家长制的吗?因此,政府的起源与家庭的早期历史密切相关。但不幸的是,从已知的家庭起源中得出的结论,在现代引起了许多不同的意见。这种意见的分歧可以明确地总结为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这一父权家庭大民族早期的历史,似乎也是从它开始的,是原始的,原始的,真正的古代的家庭。

父权家庭是指通过直系男系从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继承下来的家庭,在这种家庭中,统治的权威归属于现存的最年长的上升男性。

(2)。人们承认,父权家庭存在于几乎每一个种族发展的一个或另一个阶段,它是家庭的一种发展的、比较晚的形式,而不是最初的形式,从一妻多夫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变种进化而来,这种进化可能源于一种原始的乱交状态和两性关系的完全混乱,以及随之而来的血缘关系和后代的混乱。

简而言之,一方面认为父权家庭是原始家庭;另一方面,它不是原始的,而是派生的形式,是先于它的一个较不明显的组织的形式。

6.证据:印度。-如上所述,第一个观点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来自于我所称的世界中心种族的历史,即那些雅利安种族,他们现在统治着欧洲和美洲大陆,除了用他们侵入性的定居点包围非洲之外,他们很久以前就回到了东方,重新征服了他们在亚洲的原始家园的大部分领土。在印度,英国人近年来开始比以前更充分地意识到,他们是在雅利安同胞中间,他们的文明和长期固化的制度使他们非常接近他们最早的社会习惯。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中,许多最古老的种族法则,许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观念,都牢牢地嵌在古老的习俗中。此外,在印度的许多角落里,还存在着简陋的乡村社区,它们的孤立、软弱或惰性使它们迟迟没有接近社会生活的起点。在这些迟到的雅利安人中,所有明显的迹象都表明,父权家庭是他们的原生家庭。

7.斯拉夫社区,古爱尔兰法律,和旧条顿风俗。——在俄国、达尔马提亚和克罗地亚,仍然存在着一种非常原始的斯拉夫村落社区,它们同样明确地证明,家长制组织是它们社会生活的原始秩序。关于雅利安凯尔特人的古代社会组织形式,古代爱尔兰法律也有同样的规定:父权家庭是这个种族的第一个政治单位。除此之外,在英格兰和欧洲大陆的所有历史变迁中仍然可见的古老的条顿共同体,还为许多土地保有的习俗和建立在源自共同祖先的明确亲属传统之上的集体团结增添了证据。

8.希腊和罗马家族。——除了这些保存下来的法律和习俗的比较现代的证据之外,我们还有无可置疑的希腊和罗马政治的社会起源,这是更清楚的证据。如果从历史最清楚的文字来看,他们也起源于父权家庭。罗马法,这个现代法律思想和实践的多产之母,从家族的父亲以国王和大祭司的身份统治这个小国家的时代起,就有了这样的渊源,这一点深深印在这个小国家的每一个特征上。希腊的制度同样清楚地谈到了类似的血统。无论如何,这些伟大的、经典的雅利安氏族,不能最终证明它们知道比父权家庭更早的社会实践形式。

9.一个疑问。-尽管如此,即使是雅利安人的制度也有一些模糊的痕迹——血统关系可能早期混乱的痕迹——这表明他们的政体不是家长制的;那些认为父权家庭是相对较晚发展的人指出了这些痕迹,并暗示这些痕迹可能对他们自己的观点对于古代社会类型的普遍适用性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即使这些痕迹在传说和习俗中最为明显,它们也绝不明显到足以使人怀疑宗法理论的实质正确性的地步。他们都很容易做出解释来支持,或者至少不会损害这个理论。

10.非雅利安家族所有真正的实质性证据都表明,在早期社会中,没有任何类似以明确的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形式,如父权理论所假定的那样,从我们目前的观点来看,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外围种族,即非雅利安种族。这些种族中有许多显然已经停滞了几个世纪,与我们自己的状况相比,我们称之为野蛮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非常早期的社会秩序体系已经延续了下来。在这种情况下,有大量的证据表明,亲属关系只能通过母亲来计算,仿佛对父系关系当然有疑问似的;在一个部落的广阔范围内表明血缘关系,不是通过真实的或假想的人类祖先的共同血统,而是通过虚构的某种鸟类或兽类的共同血统,部落就是从这些鸟类或兽类中获得名字的,似乎是由于缺乏更好的确定共同血统的方法;兄弟和姐妹的婚姻,一群男人和一群女人的婚姻,或者一群男人和一个女人的婚姻。此外,在其中一些部落中,现在存在着一夫多妻制甚至一夫一妻制,同时还存在着父权制度,人们认为,有可能从早期松散的多配偶婚姻或甚至更早的性关系乱交中,找到这些更文明的家庭组织形式演变的明确迹象。

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几乎可以肯定的是,父权家庭在所有情况下都可能是由这种原始家庭发展而来的,这一观点被赋予了或然性的色彩。

11.雅利安人的传统这些证据,然而,到达雅利安种族只能通过可疑的推断,通过罕见和模糊的迹象。在这些强大的种族的传统中,最根深蒂固的信仰莫过于人类或神的共同男性祖先,通过男性直接共同后裔的信仰;在他们政体的核心中所固有的作为其政治秩序原型的原始父权制家庭组织的痕迹是最为丰富和明显的。

12.从父权家庭到国家——那么,如果把父权家庭作为这些种族的原始政治单位,我们就对政府的初期有了足够清楚的认识。首先是由父亲作为国王和牧师统治的家庭。只要父亲活着,儿子就没有多数席位。他们可以结婚生子,但在父亲在世的时候,除了父亲允许他们行使的以外,他们没有完全独立的权力。他们所拥有的一切,甚至他们的生命和依靠他们生活的人的生命,都在这位至高无上的父亲的支配之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族逐渐扩大,成为了家族一族这也是由最大的亲属统治的。有一些常见的宗教仪式和仪式一族视其为一个复合家庭的统一象征;院长根据他们的职位行使着最高的代表性,甚至是某些强制性的权威职能。房屋最终联合成部落;酋长仍然被他所统治的部落成员的神圣的共同亲属关系所包围。至少在理论上,他是主要的亲属,权威的亲属。最后,部落联合起来,古老的国家出现了,有了它的国王,他的人民的父亲和牧师。

13.摒除成见在回顾政治发展的这些最初阶段时,有必要把某些成见从头脑中抛诸脑后,这些成见对现代政府概念来说是恰当和合理的,但在关于这个问题的原始思想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今天,要理解制度的早期历史,首先要从头脑中剥离许多最自然、显然对它最必要的概念。从人类思想史的整个长度来看,把我们与社会的婴儿期分开的几个世纪,也把我们与人类祖先出生时的观念分开了;只有极度轻信的想象力才能使今天的学生把自己抛回到那些社会关系和权威的概念中,政府就是在这些概念中产生的。

14.国家和土地-例如,现代人的头脑怎么可能清楚地构想一个旅行政治组织,一个没有领土边界的国家或没有领土边界的需要,由人组成,但没有固定或特定的栖息地?然而,早期的国家就是这样——游牧民族,不时地在这条或那条特定的河边,或在这个或那个熟悉的山坡或内陆海岸上打猎、捕鱼,或放养他们的牛群,但从来没有把自己或他们的邻居视为最终确定的领土。历史学家已经指出了这些事实的丰富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不超过五世纪的欧洲历史中找到。法兰克人涌入罗马帝国,只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被限制在法兰克人的地盘上。在莱茵河的源头,他们没有把法国留在身后;他们的国王放弃了他们种族早期的席位,不是作为法国国王,而是作为法兰克国王。法兰克人曾经有过国王,当时那片现在叫做德意志的领土和现在叫做法国的领土属于法兰克人这个专横的种族,几个世纪以后,他们才养成了把自己局限在一块土地上的不习惯,才成为法国的国王。由封建化的过程所绘制。243 253 268 269),主权终于找到了一个地方和一个新的名称。

15.其他日耳曼民族也是如此。他们也有首领他们的首领,而不是他们土地上的首领。在英国国王出现之前,在公元449年之后的许多年里,甚至在几个世纪里,英国都有国王。事实上,约翰是第一个正式获得后一个头衔的人。的确,从一开始,社会组织在任何地方都倾向于与每一个社会集团赖以生存的土地越来越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当迁徙生活结束后,农业的固定职业使人们在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上站稳了脚跟,政治生活就像所有其他公共活动一样,越来越直接地与每个社区所居住的土地联系在一起了。但是爵位和土地之间的这种联系是一个慢慢发展起来的概念,而不是一个与政府概念相辅相成的概念。

16.国家的现代定义总是将主权限制在某些特定的土地上。“国家,”布伦茨利说,“是政治上有组织的人民(沃克森)某一特定土地的"所有其他权威作家也同样为国家设定了明确的物理边界。这样的想法对于最初的政府建设者来说是无法理解的。他们不明白,为什么他们不能把他们的全体人民,“行李和行李”,迁移到其他地方,或者,为什么他们不能让他们在不断的迁移中不安地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而不损害他们婴儿国家的完整甚至管理。“每个有组织的人都有其他方式来了解他们的团结,而不仅仅是彼此相邻;除了距离或山脉或河流的干扰之外,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将自己与同类人群区分开来。最初的政府是由比地理关系更紧密的纽带联系在一起的,比仅仅是相邻的联系更真实。他们被真实的或假想的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他们有一个集体的存在,他们认为这是与生俱来的,表现在他们彼此之间的日常关系中。因为这些关系,他们住在一起;他们没有亲戚关系,因为他们住在一起。

17.契约与地位。在现代思想中,与与国家存在相联系的领土观念同样必要的,是决定个人关系的契约观念。然而,如果我们要了解原始社会,这种观念也必须抛弃。在那个社会里,男人是出生进入他们一生中应有的地位和角色,因为他们仍然属于那些保留着他们最早的社会秩序观念的民族。这就是所谓的定律状态.这不是一个选择的问题,也不是一个自愿安排的问题,人们作为个体彼此之间应该保持什么样的关系。生为奴隶的,就让他一直做奴隶吧;工匠,是工匠;牧师,一个牧师,是法律地位的命令。显赫的地位不能使任何人超越他的出身;天赋只能在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范围内发挥作用。没有人可以失去种姓而不失去体面和丧失法律的保护。或者,回到一个不太发达的社会,任何儿子,无论多么有天赋,都不能合法地脱离他父亲的权威,无论父亲多么残忍或无能;或者与他结盟,使他在最小程度上脱离他出生时的家庭联盟和责任。 There is no thought of contract. Every man’s career is determined for him before his birth. His blood makes his life. To break away from one’s birth station, under such a system, is to make breach not only of social, but also of religious duty, and to bring upon oneself the curses of men and gods. Primitive society rested, not upon contract, but upon status. Status had to be broken through by some conscious or unconscious revolution before so much as the idea of contract could arise; and when that idea did arise, change and variety were assured. Change of the existing social order was the last thing of which the primitive state dreamed; and those races which allowed the rule of status to harden about their lives still stand where they stood a thousand years ago. “The leaving of men to have their careers determined by their efficiencies,” says Mr. Spencer, “we may call the principle of change in social organization.”

18.国家起源理论:契约理论。这些关于原始社会的观点,给我们提供了对某些曾经几乎普遍流行的关于政府起源的理论的破坏性的消解。在这些理论中,最有名的,就我们目前的目的而言,也是最重要的,是把政府的起源归因于原始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契约。

与这一理论有关的、用来解释政治社会存在的最著名的名字是胡克、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在胡克的店里可以发现它的发展教会政体,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公民政府,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这种理论总是以这样一个假设为开端:在人的法则之外和之上,存在着一种自然法。“霍布斯认为这部法律包括‘正义’、‘公平’、‘谦逊’、‘仁慈’;总而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的所有主要评论员都认为它是人类法律应该遵循的抽象标准。根据这条律法,原始人诞生了。它束缚着他们个人的良心;但这些良心被个人的骄傲、野心、欲望和激情所淹没,这些强烈到足以废除自然法则。此外,那律法并没有约束人在一起.它的命令,如果遵守,确实会使他们彼此容忍地生活在一起;但是它的命令没有被遵守;而且,即使它们曾经存在过,也不会提供一个永久的公民政府的框架,因为它不允许设立行政官,也不允许设立一些人来评判另一些人的职责和行为,而是让每个人的良心对自己的主人有绝对的命令。用“明智的胡克”的话来说,自然法则“确实绝对地约束着人,即使他们是人,尽管他们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固定的友谊,从来没有任何庄严的协议,他们之间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但是,由于我们自己还不足以为我们的本性所渴望的那种生活——一种与人的尊严相称的生活——提供充足的必需品,因此,为了弥补我们独自生活时所存在的缺陷和不完美,我们自然会被诱导去寻求与他人的交流和友谊。这就是人们最初在政治社会中团结起来的原因。”换句话说,人的本性中好斗的、非社会的部分本来就太强大了,不适合这种自然法,也不适合那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然法”,而且只有这种“自然法”,对自私的激情提供了约束战争状态,因此是不可容忍的。结束战争的唯一方法是使这种状况得以结束而不致相互毁灭,即通过一致同意,通过人们“共同同意进入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政治体”。”(洛克)。这个协议意味着服从于一个共同的权威,这个权威应该在人与人之间作出判断;每个人都放弃一切与他人权利相抵触的权利;忍耐与合作。洛克自信地断言:“所有的人都自然地处于那种状态(一种状态,即自然的状态),并保持这种状态,直到他们自愿成为某种政治社会的成员为止。”只有经过深思熟虑的选择,在存在继续维持这种自然状态的可能选择的情况下,才产生了联邦,即正规组成的政府。

19.原始立法者的传统。古代传统对法律和制度的起源有另一种解释。几乎每一个古代国家的思想都可以追溯到某个单独的立法者,他们的政府在他的手中取得了其基本和特点的形式,如果不是开始的话。除了犹太人的历史,在许多历史的背景中都有一个摩西。东方有菜单;克里特岛有米诺斯;雅典有梭伦;斯巴达是她的利库尔古斯;罗马是她的努马;英国是她的阿尔弗雷德。这些名字并不是在每一个事例中都可以追溯到所有政府的起源; but they do carry the mind back in al-most every case to the birth of国家系统,并建议个人政治家的影响作为创造性的力量,在框架更大的政治组合。他们把有意识选择的概念带入了制度的历史。他们把系统看作,而不是发达国家。

20.国家的神圣起源理论。与古代那些认为立法者在智慧和权威方面高于他人,支配政治建设,并可能受到神的启示的观念差不多的是,更现代的观念认为人类政府是上帝亲自直接设立的机构,是造物主直接授权的。这种理论要么采取明确的形式,认为人类统治者是上帝的直接代理人,要么采取模糊的形式,认为政府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赋予的人,是他原始构成的一部分。

21.理论与事实。对人类早期历史的现代研究使我们能够大致地重建原始社会的许多思想和实践,并因此揭示了一些事实,这些事实使我们不可能接受这些观点中的任何一种,认为它们能够充分地解释它们所假装解释的东西。社会契约理论的缺陷非常明显,无需多言。那个理论根本没有历史依据。状态是原始社会的基础:个人一文不值;社会——家庭、部落——决定一切。可以说,政府出现在个人之前。因此,契约就没有立足之地了,然而这种理论却使契约成为社会生活的首要事实。它所想象的这样一种契约,除非有一种完全现代的行动原则——对法律的敬畏来支持,否则是不可能成立的。政府产生的时代对我们所理解的法律一无所知。唯一的纽带是亲属关系,即社会的共同血脉;唯一的个性就是整个社会的个性。人已融入社会。没有亲情,就没有责任,就没有团结。 It was not by compounding rights, but by assuming kinship, that groups widened into states-not by contract, but by adoption. Not deliberate and reasoned respect for law, but habitual and instinctive respect for authority, held men together; and authority did not rest upon mutual agreement, but upon mutual subordination.

22.在政府起源于个人立法或神授的两种理论中,我们只要说,一种夸大了人的选择所起的作用,另一种夸大了人的固有本能在政治社会的形成和塑造中所起的作用就足够了。

23.理论中的真理。然而,在每一种理论之上,显然都有一种真理的影子。尽管政府并非起源于一份经过深思熟虑的契约,尽管没有一种法律体系或社会秩序是由任何一个人自行制定的,但政府并非完全是自发的发展。深思熟虑的选择总是在它的发展中发挥作用。一方面,它不是上帝现成地赐给人类的,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人类的发明。在它的起源上,它是自发的,自然的,是由人和家庭共同产生的;亚里士多德只是在陈述一个事实,他说:“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但是,政府一旦出现,就会受到人们选择的影响,而且是深刻的影响;只有这一选择进入,而不是产生,而是改变政府。

24.结论。-从“人类所观察和记录的经验”来看,“社会的基础和起源不是一个契约;这在任何已知的情况下都不存在,也从未成为原始社会或发达社会的义务条件,无论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还是主权机构中平等成员之间。真正的基础是接受那些因人类固有的社交性而产生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由人类自发地追求便利而发展起来的。人的构成是自然的产物,而国家的构成是艺术的产物,这种说法与相反的政府不是建立起来的而是发展起来的说法一样具有误导性。真理就在两者之间,在这样的命题中,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归功于人类的刻意努力,它们根据自然固定在人类性格和其活动的外部领域中的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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